Mastercard 將支付促進者定義為由收單機構註冊的服務提供商,以代表子商戶促進交易。Mastercard 已制定有關支付促進者使用及行為的規則。請參閱 Mastercard 規則中的第 7.8 條。收單機構必須將服務提供商註冊為 Mastercard 的支付促進者。
以下是已向 Mastercard 註冊的支付服務商名單。此名單為便利服務,供任何可能有興趣與支付服務商合作的實體使用。Mastercard 將不時更新此清單。Mastercard 按「現狀」提供此清單,並明確表示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聲明及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適銷性及特定用途適用性的默示保證。Mastercard 不就該清單的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順序性、無缺陷性,或可基於任何原因依賴該清單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對清單上任何人士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或質素,Mastercard 不予置評。
任何人存取或使用此名單或其任何部分,均須自行承擔風險,並且作為此等存取及/或使用的條件,同意 Mastercard 對因存取及/或使用此名單(全部或部分)所導致或聲稱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