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活動適用於所有台灣區萬事達卡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所發行之萬事達卡信用卡正卡及附卡卡友,於本活動期間內,於搭乘台灣大車隊計程車刷萬事達卡信用卡消費,不限金額每刷一筆即有一次抽獎機會,刷兩筆就有兩次抽獎機會,依此類推。共計在活動結束後抽出30位Apple iPad2 16G WIFI得獎人。 |
| 2、 |
消費次數之累積以卡號為準,不同卡號之刷卡次數不可合併計算,且不含退刷帳項。 |
| 3、 |
本活動之抽獎日期為2011年10月1日,抽獎現場將由律師見證以電腦程式隨機抽出得獎人正取30位、備取30位。 |
| 4、 |
萬事達卡國際組織(下稱「萬事達卡」)將委託活動執行單位麥肯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肯廣告公司」)聯絡得獎人。 |
| 5、 |
萬事達卡有權對本活動的一切事宜,以及對本活動辦法及活動注意事項之詮釋,作出最後裁決。 |
| 6、 |
如因法令或政府規定而有停止本活動或修正本活動辦法及活動注意事項之必要時,萬事達卡及台灣大車隊有權藉由大眾傳播媒體公告,更改或增刪或取消本活動辦法及活動注意事項,而無須預先個別通知參加者。 |
| 7、 |
萬事達卡不負擔消費者參加本活動所發生之其他費用、支出與稅金。 |
| 8、 |
本活動獎項贈品係向Apple台灣正式授權之電信業者服務據點(下稱「指定商戶」)所購買,萬事達卡非該產品或服務的製造者或銷售者,不為該產品或服務之品質提供任何保證,贈品或服務如有瑕疵或其他爭議時,應由指定商戶負責,與萬事達卡無涉。 |
| 9、 |
本抽獎活動之準得獎人須同意萬事達卡國際組織於必要時,得公開其姓名及其居住地。 |
| 10、 |
若萬事達卡國際組織於抽獎後一個月內仍無法聯絡到正取得獎者本人,或其不符合及遵循本活動注意事項之規定者,萬事達卡國際組織有權自備取名單中更換中獎者。 |
| 11、 |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因得獎獎項價值超過新台幣20,001(含)元,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將委託其廣告代理商麥肯廣告公司事先代扣10%機會中獎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不論得獎人所得之金額,須先就中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稅。麥肯廣告公司並將於次年度寄發所得扣(免)繳憑單。 |
| 12、 |
主辦單位、活動小組、麥肯廣告公司等所有本活動之通路廠商及其員工、眷屬均不得參加此活動,違反本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視同中獎無效,並須歸還所得獎項。 |
| 13、 |
有關本活動之一切相關事宜均受中華民國法律之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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